
全文摘要:中甲第24轮赛后,南京城市对苏州东吴的判罚提出申诉。足协裁判评议组经审议,认定争议进球因视频证据不足无法判断,不予认定;同时,认为南京城市球员的红牌判罚过重,决定由红牌改为黄牌。
【足协裁判评议】
判例三:中甲联赛第24轮,苏州东吴vs南京城市。比赛第48分钟,苏州东吴6号队员头球射门,南京城市守门员将球扑出,助理裁判员示意球的整体已经越过球门线,裁判员判苏州东吴队进球得分。
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球的整体未完全越过球门线,不应判对方进球得分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现有视频的角度无法准确判断球的整体是否已经越过了球门线,助理裁判员的观察位置不好,做出的判断无说服力。评议组对此判例不予认定。
判例四:中甲联赛第24轮,苏州东吴vs南京城市。比赛第74分钟,苏州东吴29队员犯规后倒地不起,南京城市2号队员过来用手接触苏州东吴29号面部,裁判员向南京城市2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
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本方2号队员用手接触对方29号面部,示意其尽快起身,接触力度轻微可忽略,不属于暴力行为,不应被红牌罚令出场。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南京城市2号队员的行为带有挑衅性质,但其接触对方的力度轻微,应视为非体育行为并出示黄牌。裁判员向南京城市2号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。